「流水集會」 7泛民組織集結罪成 官裁屬遊行非「疏散」 無發言指示亦可視組織者

文章日期:2021年4月2日

【明報專訊】前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立法會法律界前議員吳靄儀等7人,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各一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獲准繼續保釋至4月16日求情及判刑。法官胡雅文表示,各被告為泛民陣營具影響力者,有前議員,甚至3名資歷深厚、對《公安條例》非常熟悉的律師,獲邀時已知遊行未經批准,若沒他們帶領,「此遊行不太可能成形」,即使不是每人都有就遊行給予指示或發言,亦可視為組織者,形容他們「行動如一、行動同一、罪責如一」。

案中9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見表),其中梁耀忠、區諾軒早前認罪,7人則不認罪。除梁國雄曾有案底,各人都無刑事案底。黎智英、梁國雄及區諾軒因涉違《港區國安法》還押,其餘6人獲准繼續保釋。除梁耀忠外,各人須交出旅行證件,包括BNO。

何秀蘭失望 李卓人:倘入獄是一生榮耀

何秀蘭表示對裁決失望,李卓人則表示如被判入獄是「我一生的榮耀,是我驕傲」,因與香港人同行。昨日多國總領事館派員到場旁聽,包括瑞典、德國、新西蘭、歐盟等,其中瑞典駐港總領事館副總領事雷博恩表示仍需研究判辭。歐盟發聲明,對多名香港政治人物被起訴表示關注,並會繼續監察事態發展。

多國領館派員旁聽 歐盟:續監察事態發展

區院法官胡雅文在裁決中除了駁回辯方質疑《公安條例》合憲性問題(詳刊A12),並按證供分析,民陣只獲警方批准舉行前年8月18日在維園的集會,但由維園至中環遮打道的遊行不獲警方批准;由於當日遊行人數超過30,遊行者在隊頭持有寫上「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橫額,可見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此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惟本案的爭議點是,各被告是否組織並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還是只是協助民陣安全有序地為集會的人潮作「流水式疏導」。

胡官分析證據時表示,當日下午各被告帶領群眾起行前,沒證據顯示因人流過多而有即時危險,或人流不能透過附近出口或港鐵站疏導;而且遊行隊伍的人所喊口號無一與疏散有關,沿途持着橫額,並到中環遮打道時放在地上,示意結束,反映聚集只為了遊行,與安全疏導的目標相違背。

官:拉橫額證共同目的 沒證據需疏導

路線與原本警方反對「近乎一樣」

另外,民陣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在事前的記者會中,呼籲巿民出席集會,其中梁國雄更提及「be water(如水)」,稱會與各人「手牽手行到最後」,胡官認為他們關於「流水式」的言論看似是「集會號召(rallying cry)」,多於解釋疏散計劃。

法官表示,各被告帶領遊行路線,與原本警方反對的遊行近乎一樣,顯然並非巧合;加上各被告為泛民陣營具影響力者,有立法會前議員,甚至有3人為資歷深厚、對《公安條例》非常熟悉的律師,民陣顯然因象徵意義,邀請各被告協助帶領違抗警方決定,而且民陣申請遊行被拒的消息獲傳媒廣泛報道,認為各被告必然明知而參與此未經批准遊行。

指辯方未證被告當天出現原因

對於黎智英一方稱沒參與規劃路線,只是受邀出席並跟隨前行,吳靄儀亦只是途中加入隊頭,兩人難被視作組織者。法官反駁,辯方亦無直接證據證明各被告當天出現的原因,即使各人沒給予指示或發言,或沒完全參與整個遊行,亦可視為組織者。

法官認為,若當天的未經批准遊行「沒有各被告手持橫額組成隊頭,遊行不太可能成形」,最終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7名被告兩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536/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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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K in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