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仲賢(現23歲)原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管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林發建;他另涉同日於偵緝警員黃漢鋒檢取其手機為證物前,把手機重新設置,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綜合辯方及游官總結辯方的求情透露,方仲賢小學階段時父母離異,與父親疏離;他中學時一度成績欠佳,留班一年,其後發憤圖強,品學兼優;他現已退學,並分別獲英國格拉斯哥大學及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取錄,前者提供獎學金。方計劃9月入讀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望早日刑滿入學。辯方亦呈上由浸大教授、輔導長等撰寫的求情信。
背景報告顯示,方認為自己沒干犯所涉及罪行,但承認當時可以更好方式處理,免生誤會。他的母親亦不認為兒子犯錯,更因案件失眠,需服安眠藥,又指作為單親媽媽,兒子是她的支柱,自兒子還押後與其外婆終日以淚洗面。
指有預謀下重設電話阻調查
游德康判刑時指出,涉案雷射筆可用於傷人或釀成火警,後果嚴重,重設手機令語音短訊等資料遺失,雖然當時未進入司法程序,但已有礙警方調查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動機;加上他在醫院經冷靜後才重設手機,取出電話卡亦需使用工具輔助,可見他有一定程度預謀或有人協助。
游官強調,司法公正乃香港重要基石,妨礙司法公正是攻擊此「不可動搖的基石」,故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雖然方原定9月赴英升學,但游官認為校方對他評價甚高,相信會容許他延期入學,不會判緩刑。
拒捕罪判囚6周 同期執行
至於拒捕罪,游官指方仲賢抗拒警員的過程短促,但經審訊已裁斷他購買雷射筆並非用作觀星,若按辯方主張判罰款會欠阻嚇力,考慮抗拒情况不嚴重,判囚6周;兩罪雖性質不同,但考慮方的背景良好,酌情將兩罪同期執行,共囚9個月。
方另指控警非法拘禁襲擊索償
方仲賢案發時20歲,就讀浸大歐洲研究系,2019年當選學生會會長,翌年出任署理會長。他曾公開稱案發時遭數名自稱警員的黑衣男子尾隨,他以為是搶劫想離開,惟遭警員叉頸,隨後被捕。他曾獲無條件釋放,惟事隔16個月被落案起訴。他另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指當日遭警員非法拘禁及襲擊,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該訴訟將於6月29日作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案件編號:DCCC 1119/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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