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在去年聖誕節前,英國有兩則讓人看了心碎的新聞,在全家團圓的濃濃聖誕氣氛下,這兩則令人鼻酸的虐童案顯得格外諷刺。
首先,是16個月大的Star Hobson,在去年9月於家中被親生母親的同性伴侶虐待,導致送醫不治;另一位則是六歲大的小男孩Arthur Labinjo-Hughes,一樣是在家中被繼母以殘酷的方式虐待至死。
兩件案子震驚英國社會,法院宣判虐殺Star的兇手Savannah Brockhill處以至少25年的刑期,而虐殺Auther的兇手Emma Tustin則是被判處至少29年的刑期,Auther的父親Thomas Hughes雖然事發時不在現場,但法官認為他鼓勵自己的妻子以暴力虐待自己的兒子,以過失殺人判處21年刑期。
比較誇張的是,Star的生母Frankie Smith竟然只被判以八年刑期,引發各界輿論撻伐。

Photo Credit: WEST YORKSHIRE POLICE
目前兩件案子都在律師認定刑期過輕而正在進行上訴中,看來在沒有死刑的英國,接近無期徒刑的宣判結果似乎才能代表正義得到伸張。
這兩件案件的共通之處,就是都發生在所謂的「重組家庭」中——也就是單親父母帶着自己的親生骨肉和後來交往的對象同住——卻造成自己的孩子死於伴侶手中的悲劇。不過,這並不代表英國的虐童案兇手僅限於非親生父母,在2013年和轟動全英的「Philpott夫婦放火燒死六童案」就是出自於親爸親媽之手。
令人在不甚唏噓之餘,也不禁想問,英國的兒童福利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在英國只要有人通報,社工就會前來巡查蛛絲馬跡
事實上,英國的兒童福利制度行之有年,最早可追溯到1522年,最早是設計為提供沒有父親的孩子一個家庭外的照顧。
因為在女權意識還未啟蒙的年代,未婚媽媽在社會上備受歧視,基本上不為大眾接受,加上當時的女人大多沒有謀生能力,在無法照顧孩子的情況下,這些女人往往不得不和孩子分離,讓社會福利機構接手負起教養孩子的責任。早期這個體系來自民間慈善組織,一直到1929年,兒童福利照護制度才正式被納入地方政府的職責範圍。
隨着時代演進,未婚媽媽早已不需要因為社會的烙印而被迫和孩子分離,兒童福利團體的功能也漸漸改變,成為受虐兒最重要的避風港。
根據目前的英國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有責任保障兒童的福祉,並在有明顯證據顯示兒童正處於有立即危險或重大風險的情況下,有權將兒童從他們的原生家庭中帶走,送至地方社福單位代為照顧。而任何人如果對孩童的福利有疑慮,也可以和社會福利單位聯絡,讓社工人員進行訪查。
一般,除了兒童的家屬、保姆等與兒童有密切接觸者、健康訪視員(Health Visitor,指英國福利制度為零到五歲幼兒提供的健康服務,通常是有由社區護士或助產士擔任這個角色,目的是提供父母關於兒童健康的諮詢服務)等人士外,家庭醫師(GP)也可能在問診過程中,因為發現兒童身體有異狀而提出通報,目的就是讓無法自我表達的兒童透過這個系統,能受到社福體系的保障,有機會離開虐待自己的原生家庭。
根據我自己在英國生活超過10年的實際經驗,我認為這個制度落實地很全面,印象最深的就是我的兩名孩子剛出生時,因為他們在接近臀部的地方都類似瘀青的胎記(在英國被稱為Mongolian blue spot),醫護人員會特別在他們的健康記錄裡註明,以避免未來可能被家庭醫師誤會成是真正的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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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次,是我女兒在健康訪視員來幫她量體重的前一天不小心跌倒,臉上留下一個不小的瘀青,隔天健康訪視員真的就有「關心」了一下,畢竟如果有任何家暴的蛛絲馬跡,家庭訪視員的責任就是第一時間反映給地方社福單位。
我還沒搬到現在的獨棟房子前,是住在所謂的排屋(terrace house),因為房子直接和鄰居家連在一起,鄰居家有任何聲響我們都能聽見,當時因為其中一戶鄰居經常吵架,時常傳來噪音,而他們家中因為有三名未成年的孩子,隔天我就聽說有社工人員前去關心,猜想應該是其他鄰居聽到直接後向社福單位聯絡的結果。
「需有證據」的法規限制,讓有心虐童者有機可趁
當然,我的經驗是很正面是一回事,不見得代表英國所有的地方政府都是如此,而且就算社福人員真的出現了,是否能馬上發現虐童的證據又是another story。
以Star Hobson的例子來說,她在出事前她的親友及保姆曾多次聯絡地方社福機構,當地政府也的確派了社工人員訪查了五次,但每次都因為被Star的母親說服,相信Star身上的瘀青只是意外,因此每次都草草結案,並沒有採取下一步行動。
直到這個不幸的小女孩在去年因為全身遭到重擊而死亡時,她遍體鱗傷的身體才證明了之前的瘀青絕對不可能只是意外。
這個案件發生後,輿論除了抨擊對犯罪者的判決太輕,也有許多人經矛頭指向社福單位,畢竟五次的舉報不算少,社工人員卻沒有提高警覺,實在有失職之嫌,媒體報導有比較激進的民眾甚至威脅恐嚇社工人員,認為他們該為這件憾事負起責任。
這個案件除了透露英國現行針對保護兒童所設計的制度不夠完善,其實也反射出人權國家的兩難。
制度設計在理論上,是企圖兼顧尊重父母親權與保障孩子人權,畢竟想從任何一個父母身邊帶走他們的孩子,如果沒有直接證據,在任何一個法制國家中都是違反人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