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違法否 保安局:請求制裁即犯罪

保安局稱,國安法列出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中第29條指出,任何人請求外國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和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即屬犯罪,該局會追究法律責任,並謂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違反者「無論其身分或背景,或身處何地」都會追究,「對於那些死心不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特區政府定必依法追究到底」。

流亡英國的羅冠聰在facebook稱,英國政府有需要再次推動制裁港府官員的議程,「令侵害香港市民人權的賣港高官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以及制衡」。他又說,不少高官及家人都在英國置業,特首林鄭月娥等官員有家人持英國國籍,認為制裁可令高官無法移居英國並凍結他們在英資產,「專心在香港以及大灣區共享榮耀」。

至於赴澳洲的許智峯亦稱正製作「國際制裁名單」。許說,除早前主理《逃犯條例》的問責官員,很多高級公務員「同樣助糾為虐,欣然為暴政服務」,包括有份決定抽起港台節目,解僱利君雅的廣播處官員、執行新的宣誓法例的官員,及釘教師牌的教育局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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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K in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