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為報稱前屯門區議員的曾錦榮(28歲);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外出,但希望法庭施加不准離港等條件,辯方則有保釋申請。裁判官溫紹明批准被告以5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居於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29日,在選舉(即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在根據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他另被控於同日藉作欺騙,即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就2020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8000港元,企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8000港元的津貼,導致他獲得利益,或令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可能會蒙受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