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GOV.UK
日期:110年5月12日
文號:駐英經(110)經字第361/P200號(商情文號:第361號)
商情本文:
英國數位、媒體、文化及體育部今天推出網路安全草案(Online Safety Bill),本法為增強在網上自由表達自己的權利,同時保護英國的新聞業和民主政治辯論,並授權通訊辦公室(Ofcom)對於違法公司進行處罰,對未能履行注意責任的公司,科以支付高達1800萬英鎊或全球年營業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處罰,並有權停止網站使用,另外並針對網路公司高階人員的刑事罪行列入,倘科技公司不努力改善安全性,可稍後科以刑責。
本草案推出前,英國剛發生網路霸凌足球球員的種族期是仇恨言論,此外還有社群媒體平台擅自刪除內容或是封鎖使用者等情事。本法案目的在於建立一個更先進平等與負責的網路世界。本法包含重點有:
注意責任 (Duty of care)
延續政府於2019年4月提出的網路危害白皮書(Online Harms White Paper),所有相關業者必須對其用戶負起注意責任,意即在線下實體世界中不合規範的事情,同樣不能在線上世界發生。業者也必須保護兒少使用者,避免接觸不適合或是有害的內容。業者需在服務使用條款中定立保護用戶免於仇恨犯罪、騷擾、與威脅的辦法。
被列入第一類服務的大型社群媒體網站需要處理那些不違法但是屬有害的內容,例如虐待,或是鼓勵自殘行為以及假的/錯誤的訊息。通訊辦公室將要求業者必須在服務條款中清楚敘明將如何處理相關合法有害(legal harms)內容。
本法將授權通訊辦公室要求業者提供執法或調查時所需的相關資訊。
本法提交國會時,將增加要求業者通報其服務中所發現的兒童性剝削與虐待的內容(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abuse, CSEA)的責任,並要求業者提供執法所需的重要資訊,用來保護受害者與調查犯罪者。
言論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
通訊辦公室會提供基本準則,但針對一些複雜的案件可能仍需人為判斷。針對移除使用者的內容時,須提供上訴管道,若無正當理由,業者必須重新刊登遭不當移除的內容。用戶也可向通訊辦公室申訴,這些客訴內容將作為日後調查與執法的重要參資。第一類的服務業者肩負更多責任,必須定時評估他們對言論自由的影響力。
民主內容(Democratic content)
政府在本法案中認定第一類服務業者對於內容的保護是重要的民主行為。不論是支持或是反對政府的言論,各種政治立場與言論都該受到保護,業者必須確實遵守這些規範,否則通訊管理署可能採取法律管制動作。
大型社群媒體公司在審查內容時,必須嚴守社群內容規範準則,例如極端暴力畫面是被禁止的,但是當一個倡議團體使用這類內容來抨擊某些特定團體造成的暴力時,基於保護民主開放討論的準則,業者可能選擇容許這些內容存在,但需加註警語。
新聞內容(Journalistic content)
新聞媒體的內容及用戶評論不在本法適用範圍。本法規範的相關業者引用新聞媒體內容時,也不受本法規範,第一類服務業者有責任確保英國用戶在平台上收看新聞內容的權益。
業者在進行內容審查時,必須針對被移除的新聞內容提供一個快速申訴的管道。若業者擅自移除媒體內容,通訊辦公室將有權介入。公民記者的內容受到同等保護。
線上詐騙(Online fraud)
本法處理線上使用者產生(user-generated)的詐騙問題。這是首度立法要求網路業者負責處理用戶製造的詐騙內容,例如Facebook社群或是透過Sanpchat張貼的約會陷阱或是假投資訊息。
根據國家詐騙情報局資料顯示,2019/20年之間,在英國總計5,727件約會詐騙(較去年增加18%),估計損失達6千萬英鎊。透過廣告、電子郵件或是釣魚網站產生的詐騙則不在本法適用範圍,因為本法案針對使用者產生內容所造成的危害。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