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有議員關注,選委就任後若有違反誓言情況,會否影響其在之前所作的提名或投票。政府表示,根據現行條例,任何選委縱使喪失提名候選人的資格,此前作出的提名並不因他喪失該資格而受到影響。然而,假若選委在作出提名後,被法庭宣布或裁定該選委在作出提名之前已經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有關提名可能構成令該選舉有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相關人士可循選舉呈請申訴。
謝偉俊早前建議,修例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白票,可加入意圖為「操縱、破壞選舉」。當局回應指,要舉證一個人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同時具有「操縱、破壞選舉」意圖,在實際執法上面對很大難度;又指在普通法中「煽惑」已包括需證明其犯罪意圖,不建議加入「故意」一詞。
工聯會麥美娟提倡選委會參選人需要在提交表格或聲明中交代自己是否擁有BNO和外國國籍、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曾接受的組織捐款等事宜。建議最終不獲採納,政府指現行條文的草擬方式旨在為資審會提供靈活性,容許資審會可要求候選人提供其他資料,當中包括但不限於議員提及的資料。政府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的草擬方式,為資審會提供最大的靈活性。當局指待《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會就須收集資料的類別徵詢資審會的意見。
民建聯議員張國鈞關注地方直選劃分為十個選區,區名太難記,建議改名。政府回應指現時區名乃基於該等選區的相對地理位置,方便選民理解其所屬的地方選區。選舉事務處會在投票日前向選民發出投票通知卡,清楚顯示選民所屬的選區、投票站名稱和地址,不致選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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