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名初選人士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今踏入第四天在西九龍法院繼續作保釋申請,總裁判官蘇惠德於今日5時押後案件至晚上7時裁決,以待戴耀廷重返法庭及需時考慮保釋決定。案件原訂押後至7時再訊。

何桂藍與朱凱迪開庭前相擁。因戴耀廷佔中案上訴遭撤銷保釋,出庭後與陳志全位置對調,坐於犯人欄內,鄒家成旁。

律政司3名控方代表離席。大部份辯方代表律師亦離席。由於伸延法庭只有畫面沒有聲音、未知控辯雙方為何離席。眾人已重返席位。

7時50分直播始播放聲音,7時51分開庭。戴耀廷撤回擔保申請,須還押候訊。

蘇官押後案件至5月31日下午再訊。32人須還柙。15人擔保獲批,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譚文豪、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

控方提申請要求覆核保釋決定。期間要求扣押獲擔保被告。

蘇官按例必須扣押獲保釋被告,48小時內帶至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席前覆核保釋決定。獲保被告須續還押。

蘇官認為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眾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蘇官拒絕餘下被告保釋申請,期間須還押候訊。

趙家賢、鍾錦麟、劉澤鋒、李嘉達、譚凱邦、劉頴匡及范國威放棄8天覆核權利。其餘被告則保留。延伸庭中有家屬痛哭。

蘇官提出的擔保條件如包括:(一)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二)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的行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三)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四)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各級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五)不得離港。(六)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七)居住在報稱地址,若住址有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八)晚十二朝七的宵禁令。(九)現金三萬至一百萬元擔保金及人事擔保。(十)每週到警署報到三至四次。

蘇官基於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I(1)條「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已命令准予任何人保釋,但律政司司長述明擬根據第9H條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則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時,如獲准保釋的人在場,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並於司法常務官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帶到法官席前。」及第9I(2)條「凡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須立即通知司法常務官,而司法常務官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將被如此羈留的人帶到法官席前,且無論如何須在48小時內帶到,並須將帶到的時間及地點通知律政司司長」,扣押獲准保釋被告,並命令48小時內送達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席前。

有被告家屬在西九龍法院地下與天水連線成員相擁痛哭。

岑敖暉太太代表岑家屬於庭外向傳媒交代早有心理準備,但仍非常傷心及憤怒,透露自被告被捕以來,家屬無權進主審庭旁聽,家人亦從未見過被告,最後表明會上訴至高等法院爭取保釋。

法庭記者:陳子豪、張旭珊

建立時間:19:16
更新時間: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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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K in UK